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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鹿市监处罚〔2025〕20号 石家庄丽车港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09-04  来源:  浏览次数:1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处罚2025 20 

 

当事人:石家庄丽车港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5MA0A82HA5K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鹿泉区石铜路588号汽配城商铺A区2排4栋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银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5年7月7日,本局收到举报人举报,称石家庄丽车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有MobilTM“美孚TM注册商标的发动机油属于侵权产品,举报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求书、MobilTM“美孚TM注册商标持有人埃克林美孚公司的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受托人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维权人员任云华身份证明。当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店铺内销售有标有MobilTM“美孚TM注册商标的发动机油共计41桶(名称:美孚1号,规格:OW-40,净含量:1L/桶,批号:X090717,数量:1桶;名称:美孚1号经典表现,规格:OW-40,净含量:1L/桶,批号:Y3C0525,数量:4桶;名称:美孚1号经典表现,规格:OW-40,净含量:1L/桶,批号:YB0240,数量:24桶;名称美孚1号经典表现,规格:OW-40,净含量:1L/桶,批号:Y3C0244,数量:12桶。),当事人无法提供正规的进货票据,经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书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因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现场主要领导批准,对涉案的41标有MobilTM“美孚TM注册商标的发动机油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577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58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石鹿市监延强20256号)

20257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公司店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该店铺内有41桶(名称:美孚1号,规格:OW-40,净含量:1L/桶,批号:X090717,数量:1桶;名称:美孚1号经典表现,规格:OW-40,净含量:1L/桶,批号:Y3C0525,数量:4桶;名称:美孚1号经典表现,规格:OW-40,净含量:1L/桶,批号:Y3B0240,数量:24桶;名称美孚1号经典表现,规格:OW-40,净含量:1L/桶,批号:Y3C0244,数量:12桶。)标有MobilTM“美孚TM注册商标的发动机油正在销售,现场询问当事人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20257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称,因元氏县姬村一家电器门店欠当事人**余元货款,该电器门店无法偿还,于2022年至2023年左右用发动机油向当事人顶账**余元,当事人未向电器门店索取进货票据

经查,当事人主要以经营电瓶为主,销售的41桶发动机油是由欠其货款的电器门店顶账而来,发动机油共计41桶,截至到检查人员检查为止,该店铺未销售发动机油,也未建立采购和销售台账,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销货票据,也未标注销售价格,发动机油货值按照MobilTM“美孚TM注册商标持人有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价格证明计算,其中美孚1号 OW-40共计1桶,参考零售价(人民币)每瓶137元,违法经营额137元;美孚1号经典表现 OW-40共计40桶(批号:Y3C0525,数量:4桶;批号:Y3B0240,数量:24桶;批号:Y3C0244,数量:12桶。),参考零售价(人民币)每瓶**元,违法经营额**元,以上违法经营额共计**元。上述发动机油未流向市场,至今为止未产生不良社会危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的身份情况

2.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15,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发动机油批号、规格、数量

3.对当事人李银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发动机油来源

4.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求书一份、埃克森美孚公司授权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美孚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Mobil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埃克森美孚公司对美孚、Mobil商标享有专用权和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侵犯埃克森美孚公司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理权;

5.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的授权委托书一份、介绍信一份、职员任云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任云华作为配合各执法职能部门打假、产品真伪鉴定的代理人身份

6. 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一份、价格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标有MobilTM“美孚TM注册商标的发动机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价格

7.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

局于20258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石鹿市监告〔2025140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也未向我局作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因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给予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查阅信用中国系统,当事人未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过行政处罚,且平时不经营发动机油,该批次发动机油因顶账而来,非其主动购进,不知道该机油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时该批次发动机油未流向市场,至今为止未产生不良社会危害,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证照齐全且有长期经营愿望。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3.“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裁量基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 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较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 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发动机油41桶:

名称:美孚1号,规格:OW-40,净含量:1L/桶,批号:

X090717,数量:1桶;名称:美孚1号经典表现,规格:OW-40,净含量:1L/桶,批号:Y3C0525,数量:4桶;名称:美孚1号经典表现,规格:OW-40,净含量:1L/桶,批号:Y3B0240,数量:24桶;名称美孚1号经典表现,规格:OW-40,净含量:1L/桶,批号:Y3C0244,数量:12桶。

2、罚款7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石家庄鹿泉农商银行向阳支行,地址:鹿泉区向阳大街号:14723201100855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证号:罚证字第01-07-0009号。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9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