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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鹿市监处罚〔2025〕19号石家庄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用水表未经强制检定使用案
2025-09-01  来源:  浏览次数:1

石家庄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处罚〔202519

当事人:石家庄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MA0A4R1F0M

住所: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莲祥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孟军力

身份证号码:******************

2025年6月1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石家庄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碧桂园星荟小区进行了在用水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现场抽查该小区13、14、15#楼在用水表强制检定情况,发现14#楼1、2层水表均未张贴强制检定合格标志,现场也提供不了在用水表的强制检定合格报告,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石鹿市监责改〔2025〕06001号《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水表。2025618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立案,2025626日对石家庄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询问。

经询问了解,该小区共有17栋楼,现交付13栋。14#楼于2023年5月份交付,共25层,每层4户,总计100户,入户在用水表100块,其100块水表在该楼交付后使用,表上未张贴检定合格标志,现场也提供不了在用水表的强制检定合格报告。经询问得知,碧桂园星荟小区14#楼100块水表因资金问题未及时付款,发货到货时间较晚,为赶交付验收进度,因此未经强制检定就进行了安装、调试。该公司又在2023年期间内部出现管理及财务问题,组织架构变动较大,离职变动的人员较多,导致后续负责人员未及时处理此事。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于2025年6月20日向我局提交整改措施情况说明,当事人已购买10块检定合格水表,并联系鹿泉区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将14#楼100块水表有序送检,确保全部检定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用水表未经强制检定投入使用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用水表未经强制检定投入使用情况的事实。

3. 照片8,证明当事人水表使用状态及没有粘贴检定合格标志

4.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代理人资格、代理权限。当事人提供水表采购安装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水表安装采购相关事项。

5.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各类文书

6.当事人提供整改措施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责令整改后采取的相关措施。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用水表未经强制检定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3月29日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实施细则2022年3月29日修订四十三“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议对该当事人进行较重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理由: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8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3月29日修订)4、较重1.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的;2.涉案计量器具数量10台以上的;3.其他情形。给予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实施细则2022年3月29日修订四十三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捌佰元整8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石家庄市鹿泉区财政局,(账号:***************。开户行:石家庄鹿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地址:鹿泉区向阳街)。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1-07-0009号。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08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