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处罚〔2025〕15号
当事人:石家庄兴义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MA081HF1XA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南降璧村
投资人:田培莲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4月9日,本局收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案件转办单》,根据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的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津药监(四办)案移〔2025〕4号),石家庄兴义药房涉嫌销售劣药“醋氯芬酸胶囊”(生产厂家:陕西恒诚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30201)。2024年4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药房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发现批号为230201的醋氯芬酸胶囊,现场查阅计算机购销存系统,显示2023年3月28日入库10盒,2023年5月9日入库10盒。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随货同行单、税票及同批次的检验报告单等材料。2025年4月16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3月25日、2023年5月7日通过恒昌健康平台自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醋氯芬酸胶囊(生产厂家:陕西恒诚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30201)各10盒,合计共20盒,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随货同行单、税票以及同批次的检验报告单。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3月29日、4月15日、4月20日、4月29日、5月5日、5月10日、5月17日、5月21日、5月27日、6月2日各销售两盒、销售金额均为8元/盒,醋氯芬酸胶囊进价4.49元,货值金额合计160元,违法所得共计1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案件转办单》、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津药监(四办)案移〔2025〕4号)、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20240425)、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2024FY0001)、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代合同)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所售药品批号为230201的醋氯芬酸胶囊为劣药;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计算机系统入库记录及库存照片三张、税票复印件六张、销售小票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该药品的采购情况、库存情况、销售情况;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药品来源、进货价格、销售价格;
证据四:供货商资质复印件、随货同行单复印件、税票和同批次的检验报告单,证明当事人购进药品渠道及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六: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等。
根据以上事实证据,本局已于2025年5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石鹿市监罚告〔2025〕05001号。在法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向我局提了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文件、随货同行单、税票以及同批次的检验报告单,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劣药且该药品已无库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应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6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石家庄鹿泉农商银行向阳支行,账号名称:石家庄市鹿泉区财政局,银行账号:14723201100855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证号:罚证字第01-07-0009号。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6 月 11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