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处罚〔2025〕 12号
当事人:鹿泉区籽宸汽车配件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5MAED26TKX4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鹿泉区李村镇双同路9号北方汽配城B6-11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祁浦敏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5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在石家庄市鹿泉区李村镇双同路9号北方汽配城B6-118销售的标有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注册商标DFCV及北京福田戴姆勒有限公司注册商标AUMAN欧曼的配件属于假冒侵权产品。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该店的仓库内发现有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DFCV”品牌的配件28个(商品名称:机油粗滤清器总成,规格型号:1012010-E9300,数量:2个;商品名称:空气滤芯,规格型号:AA2960,数量:1个;商品名称:机油细滤清器总成,规格型号:1017010-E9300,数量:7个;商品名称:燃油滤清器总成,规格型号:D5010224385,数量:12个;商品名称:燃油/水分离器,规格型号:FS36230,数量:6个),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AUMAN”品牌的配件69个(商品名称:机油滤清器滤芯(10万公里),数量6个;商品名称:ISG柴油滤清器(10W精滤),数量7个;商品名称:新型模块化粗滤芯(10万,包含O型圈),数量10个;商品名称:燃油精滤清器芯(10万公里),数量46个),共97个。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经厂家委托代理人鉴定为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出具鉴定报告。现场经领导批准,对涉案的97个标有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注册商标“DFCV”和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注册商标“AUMAN”的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3月7日,经局领导批准,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5年3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汽车配件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该店内有97个标有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注册商标“DFCV”和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注册商标“AUMAN”标识的商品,现场检查没有发现进销货记录。2025年3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称在2024年11月在石家庄长安区汽配城一个送货的流动车主手里采购该批汽车配件。当事人并未查验送货商贩的相关资质、未索要进货票据。
经查,截至目前,当事人仅购进1次标有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注册商标“DFCV”和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注册商标“AUMAN”标识的商品,共计 97个,总进价共**元,截至2025年3月7日没有销售,当事人店铺内没有对商品标注价格,也未建立采购和销售台账。执法人员通过当地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和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经销商对涉案汽车配件的市场销售价格进行调查,确定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该批配件违法经营额为2889元。该批商品没有流向市场,至今为止未产生不良社会危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一份、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的身份情况;
2.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涉嫌侵权的商品的库存及销售情况。
3.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事实;
4.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注册商标“DFCV”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三份,证明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对 “DFCV”商标享有专用权,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注册商标“AUMAN”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六份,证明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对“AUMAN”商标享有专用权;
5.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和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被授权龙锦疏仪(济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龙锦疏仪(济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委托书一份,证明刘某某作为配合各执法职能部门打假、产品真伪鉴定的厂家委托代理人身份;
6.厂家委托代理人出具鉴定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标有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注册商标“DFCV”和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注册商标“AUMAN”的商品为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本局于2025年4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石鹿市监告〔2025〕16002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也未向我局作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标有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注册商标“DFCV”和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注册商标“AUMAN”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因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给予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该批商品没有流向市场,至今为止未产生不良社会危害,证照齐全且有长期经营愿望。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裁量基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 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较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①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DFCV”品牌的配件共28个(商品名称:机油粗滤清器总成,规格型号:1012010-E9300,数量:2个;商品名称:空气滤芯,规格型号:AA2960,数量:1个;商品名称:机油细滤清器总成,规格型号:1017010-E9300,数量:7个;商品名称:燃油滤清器总成,规格型号:D5010224385,数量:12个;商品名称:燃油/水分离器,规格型号:FS36230,数量:6个);
②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AUMAN”品牌的配件共69个(商品名称:机油滤清器滤芯(10万公里),数量6个;商品名称:ISG柴油滤清器(10W精滤),数量7个;商品名称:新型模块化粗滤芯(10万,包含O型圈),数量10个;商品名称:燃油精滤清器芯(10万公里),数量46个)。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石家庄鹿泉农商银行向阳支行,地址:鹿泉区向阳大街,账号:14723201100855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目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证号:罚证字第01-07-0009号。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问,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 章)
2025年4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