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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鹿市监处罚〔2025〕13号石家庄妙莱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网络销售保健食品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05-07  来源:  浏览次数:1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处罚〔2025〕13

 

当事人:石家庄妙莱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MA07NMJJ5K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柏通路1号冀商硅谷工业园63301

法定代表人:张伟朝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1月26日我局接到举报称淘宝平台店铺“洲杨养生健康优选”销售的“360粒6瓶护心脏辅酶Q10软胶囊妙莱康辅酶素q10还原型辅酶Q心肌素”产品页面中“25岁的你需要用心加班奋斗,健身运动,都需要大量消耗心脏细胞每日1粒妙莱康辅酶Q10”、“35岁的你需要养心工作精神压力大,生活作息不规律,透支心脏。每日1粒妙莱康辅酶Q10,助你工作顺心”、“50岁的你需要护心上有老下有小,家庭负担重,心脏血管问题纷纷找上门。每日1粒妙莱康辅酶Q10,助你身心轻松”、“养心、护心、保心”、“线下同步销售、全国500家药店连锁入驻、旗舰店正品保障”、“1对1专业营业师服务”虚假宣传。2025年2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庄所检查当事人所经营的淘宝平台店铺“洲杨养生健康优选”该店营业执照名称为石家庄妙莱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对网店销售的“360粒6瓶护心脏辅酶Q10软胶囊妙莱康辅酶素q10还原型辅酶Q心肌素”(产品名称为“妙莱康牌辅酶Q10软胶囊”)产品页面内容进行截取并打印。2025年2月12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对上述宣传内容无法提供相关依据。2025年2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二次询问,当事人广告宣传内容为第三方广告公司广州莹驹文化传媒工作室(个人独资)制作费用***元整,2025年4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第三次询问,当事人广告宣传内容由广州莹驹文化传媒工作室(个人独资)设计审核发布,2025年2月12,经主管局长批准,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淘宝平台店铺“洲杨养生健康优选”证照资质为石家庄妙莱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销售的“360粒6瓶护心脏辅酶Q10软胶囊妙莱康辅酶素q10还原型辅酶Q心肌素”产品名称为“妙莱康牌辅酶Q10软胶囊”,该产品为保健食品,保健食品产品说明书中保健功能为增强免疫力抗氧化。产品页面广告中的“25岁的你需要用心加班奋斗,健身运动,都需要大量消耗心脏细胞每日1粒妙莱康辅酶Q10”、“35岁的你需要养心工作精神压力大,生活作息不规律,透支心脏。每日1粒妙莱康辅酶Q10,助你工作顺心”、“50岁的你需要护心上有老下有小,家庭负担重,心脏血管问题纷纷找上门。每日1粒妙莱康辅酶Q10,助你身心轻松”、“养心、护心、保心”、“线下同步销售、全国500家药店连锁入驻、旗舰店正品保障”、“1对1专业营业师服务”当事人无法提供官方佐证材料。产品宣传内容为第三方广告公司广州莹驹文化传媒工作室(个人独资)制作设计、审核、发布,广告内容由石家庄妙莱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广告制作费用***元整。该产品是2024年9月30日上架销售至今(2025年2月12日下架),上述宣传内容现已停止发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相关线索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网络销售保健食品“妙莱康牌辅酶Q10软胶囊”的网页宣传情况

4.询问笔录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的事实。

5.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截取当事人产品广告截图13张,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广州莹驹文化传媒工作室(个人独资)广告票据,证明当事人制作广告的时间与费用。

7.当事人提供的保健食品“妙莱康牌辅酶Q10软胶囊”上架时间与最后修改日期及产品页面,证明该产品已经下架。

8.当事人提供的保健食品“妙莱康牌辅酶Q10软胶囊”保健食品产品说明书、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凭证,证明产品保健功能、适宜人群、食用量及食用方法等。

2025年417日,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了《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石鹿市监罚告〔2025〕12002号)。在法定时间5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发布广告声称或者暗示产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款: “实施行政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按照罚款额度高的规定处以罚款处罚,其他处罚种类一并实施。”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当事人在淘宝网络销售保健食品发布广告覆盖人群数量大、地域范围广;2024年9月30日上架销售至今(2025年2月12日下架)发布时间长对社会影响较大,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30《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裁量幅度:“一般,适用条件标准1.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点六倍以上四点四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四十四万元以上七十六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石家庄鹿泉农商银行向阳支行;地址:鹿泉区向阳大街;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1-07-0009号。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