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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鹿市监不罚〔2025〕15号鹿泉区杜立成蔬菜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2025-04-09  来源:  浏览次数:1

 石家庄市鹿泉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不罚〔202515

 

当事人:鹿泉区杜立成蔬菜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5MACP7QD117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大河村石家庄国际农产品批发交易中心蔬菜车车交易二区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4929日,我局收到河北冀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鹿泉区杜立成蔬菜经营部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食品名称:姜。检验报告(:JA24CJ12104S)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10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鹿泉区杜立成蔬菜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2024109日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批次“姜”是2024829日从石家庄石全石美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购进的,5/公斤购进了250公斤。销售时以10/公斤销售了250公斤,违法所得2500元。现场检查时该批次“姜”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提供了不合格的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和产地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截至目前未发现消费者因食用该批次不合格后发生不适反应等其他损害情况。鹿泉区杜立成蔬菜经营部供货商的违法线索已依法移送石家庄市行唐县农业农村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JA24CJ12104S),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及销售不合格批次剩余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的来源,进销数量和价格。

5.当事人提供的交易凭证、供货方资质和产地证明,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6.召回公告,证明当事人在得知所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情况后,积极整改,并采取召回行为。

7.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询问通知书等。

202532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鹿市监罚告〔202419023号送达当事人,其接受并签字,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因当事人在该案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已全部销售,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增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安全规范管理。

2.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3. 禁止经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经营的食品。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547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