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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鹿市监处罚〔2025〕6号鹿泉区甄鑫真亿商贸超市销售失效口罩
2025-03-12  来源:  浏览次数:1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处罚〔20256

 

当事人:鹿泉区甄鑫真亿商贸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鹿泉区开发区杏苑路东亚大厦负一楼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85MACNGCH59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孔景景                  

身份证号码:13*************

2024年12月26日本局收到投诉举报信“2024年12月12日购买儿童口罩……该产品自购买之日起已超有效期限”。2025年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到石家庄市鹿泉区开发区杏苑路东亚大厦负一楼西侧对鹿泉区甄鑫真亿商贸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货架上摆放品名为“小童一次性立体口罩(非医用)”(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8日;保质期:24个月),共计6包。现场查看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对当事人电脑中的销售记录截取并打印。当事人2023年11月18日共购进该商品10包,在2024年11月27日(超过保质期限)至今销售1包,其余3包销售时均在有效期内。2025年1月13日,经主要领导批准,本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当事人剩余6包失效口罩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2025年1月16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5年2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小童一次性立体口罩(非医用)”2023年11月18日从石家庄诚有加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共计10包,购进单价为**元整,货值金额共计**元整。2024年11月27日(超过保质期限)前共销售3包,每包销售金额6.5元。在超过保质期限至今共销售1包,销售金额6.5元,违法所得2.5元,剩余6包未销售。当事人提供了“小童一次性立体口罩(非医用)”供货方石家庄诚有加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等。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李杉杉投诉举报信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代理人资格、代理权限。

3.现场照片3张、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失效口罩销售及库存情况。

4.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失效口罩的来源、进货数量、进货价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

5.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石家庄诚有加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口罩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6.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等。

2025214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了《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石鹿市监罚告〔2025〕12001号)。在法定时间5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失效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失效产品,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2024年11月27日(超过保质期限)至今共销售1包超过保质期的失效口罩,社会影响较小。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3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4裁量幅度:“一般,适用条件标准1.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零点六倍以上一点四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失效产品,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2.5元整;
  2. 罚款50元;
  3. 没收失效口罩6包。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石家庄鹿泉农商银行向阳支行;地址:鹿泉区向阳大街;账号:14723201100855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1-07-0009号。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