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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鹿市监不罚〔2025〕8号 河北云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案
2025-02-24  来源:  浏览次数:1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不罚20258

当事人:河北云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MA7FWJPB9X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大河村石家庄国际农产

品批发交易中心蔬菜C区二楼西南侧

经营者赵彦卫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9月29日,本局收到河北蕴鸿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河北云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FC202405190,食品名称:芹菜,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甲戊灵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929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20241024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经调查,当事人采购的不合格芹菜2024828从新华区小洽果蔬店购进的,共购进12公斤,进货金额为**/公斤监督抽检了2.3公斤其余全部使用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不合格批次芹菜。当事人提供了不合格批次芹菜的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检测合格证明、进货台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公司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

3.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已无该不合格批次芹菜

4.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不合格批次芹菜的来源、进货数量、进价;

5.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资质复印件一份、进货票据复印件一份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这批芹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6.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等。

2025年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鹿市监罚告〔2025〕19001号送达当事人,其接受并签字,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不合格批次芹菜全部使用完毕,已无库存,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增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安全规范管理       

2.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3. 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五条规定的原料控制要求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

(印 章)           

                             2025219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