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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2025版)
2025-08-29   来源:  浏览次数:1 打印

石家庄市鹿泉区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共八类、287项)
单位:石家庄市鹿泉区农业农村局(盖章)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共8项  
1 1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2 2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3 3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4 4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5 5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6 6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7 7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8 8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二、行政处罚 共228项  
9 1 对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10 2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11 3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行政处罚  
12 4 对农作物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13 5 对侵犯农作物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14 6 对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的行政处罚  
15 7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假种子的行政处罚  
16 8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劣种子的行政处罚  
17 9 对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8 10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9 11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0 12 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1 13 对侵占、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22 14 对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政处罚  
23 15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24 16 对销售农作物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  
25 17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行政处罚  
26 18 对超越维修等级承揽维修项目,不按农业机械维修技术标准进行维修的处罚  
27 19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证,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人员应当随身携带操作证件的处罚  
28 20 对改装、拆除农业机械安全设施的处罚  
29 21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0 22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1 23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32 24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33 25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34 26 对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处罚  
35 27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36 28 对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37 29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8 30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无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行为的行政处罚  
39 31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行政处罚  
40 32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蚕种)品种、配套系等行为的处罚  
41 33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42 34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43 35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44 36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行政处罚  
45 37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的行政处罚  
46 38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遵守规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47 39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48 40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等的行政处罚  
49 41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50 42 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51 43 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52 44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问题产品不主动召回等的行政处罚  
53 45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54 46 对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55 47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政处罚  
56 48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57 49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58 50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59 51 对违反水产苗种管理有关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60 52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问题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61 53 对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  
62 54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63 55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行政处罚  
64 56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行政处罚  
65 57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66 58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等行政处罚  
67 59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行政处罚  
68 60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处罚  
69 61 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70 62 对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71 63 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等行政处罚  
72 64 对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73 65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处罚  
74 66 对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行政处罚  
75 67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76 68 对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等处罚  
77 69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78 70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79 71 对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80 72 对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等处罚  
81 73 对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82 74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83 75 对畜禽定点屠宰点超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销售区域销售畜禽产品的处罚  
84 76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畜禽等行为的处罚  
85 77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畜禽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出厂、点的处罚  
86 78 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87 79 对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处罚  
88 80 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89 81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90 82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91 83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92 84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按照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的,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行政处罚  
93 85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94 86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行政处罚  
95 87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96 88 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97 89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98 90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不按规定报告兽药严重不良反应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99 91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100 92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01 93 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行政处罚  
102 94 对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  
103 95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104 96 对违反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和停泊有关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05 97 对违反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  
106 98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  
107 99 对未经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  
108 100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行政处罚  
109 101 对使用转让、伪造或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110 102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行政处罚  
111 103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行政处罚  
112 104 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113 105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114 106 对现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涉嫌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115 107 对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等处罚  
116 108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117 109 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处罚  
118 110 对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动物诊疗机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19 111 对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罚  
120 112 对在鱼、虾、贝、蟹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未采取避开幼苗密集区、密集期或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121 113 对未依法填写、提交渔捞日志的行政处罚  
122 114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23 115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124 116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125 117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行为的;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行为的行政处罚  
126 118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的行政处罚  
127 119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行为的行政处罚  
128 120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129 121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行为行政处罚  
130 122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131 123 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132 124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133 125 对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134 126 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行为的行政处罚  
135 127 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36 128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137 129 对在相关的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138 130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139 131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40 132 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或者转让渔业船舶和船员的证书、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141 133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142 134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143 135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144 136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水生野生动物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145 137 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地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146 138 对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的行政处罚  
147 139 对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48 140 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149 141 对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行为的行政处罚  
150 142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151 143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152 144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153 145 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行政处罚  
154 146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155 147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156 148 对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57 149 对生产食用农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158 150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不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59 151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160 152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行为的行政处罚  
161 153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162 154 对委托未取得农 药生产许可证的 受托人加工、分 装农药,或者委 托加工、分装假 农药、劣质农药 的行政处罚  
163 155 对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64 156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政处罚  
165 157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66 158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67 159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68 160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行政处罚  
169 161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70 162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171 163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172 164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73 165 对使用农药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销售和推广禁用农药的处罚  
174 166 对擅自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  
175 167 对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测信息、农业重大生物灾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76 168  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农业领域植物检疫证书或者报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77 169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78 170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79 171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80 172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行政处罚  
181 173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182 174 对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83 175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184 176 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185 177 对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行政处罚  
186 178 对未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的处罚  
187 179 对未执行账、款分管制度或者非出纳人员保管现金等行为的处罚  
188 180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检查的处罚  
189 181 对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支现金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90 182 对擅自用村集体所有的资金、有价证券为个人或者外单位担保、抵押和擅自用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者外单位担保、抵押行为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191 183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192 184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193 185 对违反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按养殖证许可使用的范围进行生产等的处罚  
194 186 对非法生产水产苗种或者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195 187 对非法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的处罚  
196 188 对不遵守捕捞生产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197 189 对养殖、销售未经国家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的处罚  
198 190 对养殖、销售经国家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导致外来有害水生物种的侵入或者逃逸行为的行政处罚  
199 191 对使用国家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200 192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201 193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202 194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203 195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04 196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205 197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流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06 198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行政处罚  
207 199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政处罚  
208 200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行政处罚  
209 201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10 202 对收购私宰畜禽肉品的行政处罚  
211 203 对收购、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未按规定佩戴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212 204 对收购、屠宰未经备案的贩运企业或个人的畜禽;在厂区内从事与畜禽定点屠宰无关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213 205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和登记投入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214 206 对畜禽入厂(点)时,未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和未添加违禁物质凭证,未回收保存未添加违禁物质凭证,对屠宰的动物未按批次和规定比例进行违禁物质自检的行政处罚  
215 207 对无固定场所,环境卫生不整洁、水源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无防疫、消毒制度和消毒设施设备;无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人员;未在当地县级定点屠宰管理机构备案;未按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的行政处罚  
216 208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217 209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218 210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违反实验室日常管理规范和要求的行政处罚  
219 211 对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行政处罚  
220 212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等行为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露的行政处罚  
221 213 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22 214 对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等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223 215 对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224 216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225 217 对强行要求集体内部融资组织投放资金,造成资金呆滞或死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26 218 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无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27 219 对违反财务制度,侵犯集体和农民利益的行政处罚  
228 220 对违反有关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行政处罚  
229 221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230 222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231 223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行为的行政处罚  
232 224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行为的行政处罚  
233 225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234 226 对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35 227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236 228 对非法转让宅基地行为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 共27项  
237 1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强制  
238 2 对农村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问题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账册、票据等的行政强制  
239 3 对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排放有毒有 害物质,造成或 者可能造成农用 地严重土壤污染 的,或者有关证 据可能灭失或者 被隐匿的行政强制  
240 4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行政强制  
241 5 对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242 6 对与农作物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政强制  
243 7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肉品安全标准的肉品,违法使用的肉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肉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或者违法从事肉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244 8 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行政强制  
245 9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强制  
246 10 对拒不停止使用无证照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强制  
247 11 对经责令停止使用仍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用机械的行政强制  
248 12 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的行政强制  
249 13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及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场所、工具、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250 14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行政强制  
251 15 对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252 16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采取查封、扣押等的行政强制  
253 17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政强制  
254 18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及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强制  
255 19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和场所的行政强制  
256 20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行政强制  
257 21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代履行  
258 22 对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259 23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肉品安全标准的肉品,违法使用的肉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肉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违法从事肉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的行政强制  
260 24 对紧急情况下, 非法研究、试验、 生产、加工,经 营或者进口、出 口的农业转基因 生物的行政强制  
261 25 对违反禁渔区、 禁渔期的规定或 者使用禁用的渔 具、捕捞方法进 行捕捞等行为的 行政强制  
262 26 对向水体倾倒船 舶垃圾或者排放 船舶的残油、废 油等行为造成水 污染逾期不采取 治理措施的行政 强制  
263 27 对没有捕捞许可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从事捕捞作业的行为的行政强制  
  四、行政征收 共0项  
  五、行政给付 共1项  
264 1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六、行政检查 共12项  
265 1 对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266 2 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67 3 对畜禽定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268 4 对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269 5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70 6 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  
271 7  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或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272 8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273 9 对执业兽医的监督检查  
274 10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75 11 对农药的监督管理   
276 12 对种子监督管理  
  七、行政确认 共5项  
277 1 动物疫情认定  
278 2 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抵押、租赁登记及船名核定  
279 3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及责任认定  
280 4 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  
281 5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核  
  八、行政奖励 共3项  
282 1 对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283 2 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284 3 动物防疫工作奖励  
  九、行政裁决 共0项  
  十、其他类 共3项  
285 1 执业兽医备案  
286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287 3 养蜂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