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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调整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住建局
文号:
《关于调整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05-16  来源:住建局  浏览次数:1 打印

一、出台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自2018年10月12日起,主城区、上庄镇和铜冶镇辖区内的房地产住宅项目须配建保障房。按照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5%配建保障性房。
可不配建的情况:主城区、上庄镇和铜冶镇辖区以外乡镇的住宅项目,规模较小的开发项目,三层以下住宅项目。
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不再配建,免交纳异地建设资金。
自2019年7月30日开始,要求具备保障性住房配建条件的必须全部按规定配建。挂牌出让商品住宅项目按地上住宅建筑总面积的2.5%配建保障房。
不配建情况:项目地上建筑总面积2.93万平方米以下,配建面积660平方米以下和除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山区村项目,由土地储备会研究,经区政府批准,不再配建。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不再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实施项目的主要内容有什么?
(一)自文件印发之日起,鹿泉区范围内新出让的商品房项目用地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据此评估土地价格,实现土地增值收益。
对本通知印发前,已出让住宅用地且已核发《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仍按照原保障性住房配建政策执行;尚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根据土地受让人意愿,或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配建保障性住房,或向石家庄市鹿泉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两房中心)申请变更配建方式,经区两房中心同意后,按照住宅用地出让总价款的8%缴纳易地集中建设资金。(宗地中既有住宅用途又有其他土地用途的,按照住宅用地面积占出让宗地面积的比例计算)
列入我区房地产专项整治及解遗范围的项目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二)采取集中建设的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
市政府下达我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由区城投公司或区住建部门采取集中建设的方式完成并负责新建保障性住房后期运营、管理等工作,区政府按照现行政策给予资金、土地支持。
(三)建设资金筹集
1.鹿泉区范围内,新出让商品房项目土地增值收益。
2.易地集中建设资金。已出让地块、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土地受让人向区两房中心提出变更配建方式申请,经区两房中心同意,一次性向区两房中心缴纳易地集中建设资金,并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区两房中心按规定及时将执收的易地集中建设资金缴入区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3.财政部门按土地出让金5%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上述资金政策可统筹用于鹿泉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购置、运营、管理等。
(四)建设用地保障
每年第四季度,区住建局会同区政府及城投公司根据我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地块,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配合提供地块信息并采取划拨方式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