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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石家庄市鹿泉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解读
发布机构: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石家庄市鹿泉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解读
2020-01-09  来源:鹿泉区  浏览次数:1 打印

石家庄市鹿泉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和《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我区目前还未制定相应办法,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政府系统领导干部法治意识,规范本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区政府二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要求,必须尽快研究制定相关办法,不断提高履职意识和能力。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区人民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界定
包括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和根据分工主管被诉行政行为所涉工作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
(一)原告人数在十人以上的;
(二)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三)对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或者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
(四)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提出行政赔偿的;
(五)因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出行政赔偿的;
(六)因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导致停产停业,造成重大影响的;
(七)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八)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五、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具体工作要求、指导和监督
一是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具体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全程参与案件庭审、调解等相关环节,熟悉案情、庭审规则和基本流程,掌握被诉行政行为的基本事实、法律政策依据、法定程序,按照法律规定举证,督促本行政机关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诉讼裁判文书。
二是区司法局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三是明确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