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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完善村卫生室运行保障机制的 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区卫生健康局
文号:
关于完善村卫生室运行保障机制的 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0-03-14  来源:鹿泉区  浏览次数:1 打印

按照2015年5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71号),2015年10月15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19号),2019年8月28日,石家庄市卫健委、医疗保障局、财政局3部门转发河北省卫生健康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相关政策的通知》(石卫基层〔2019〕5号)和2019年10月9日,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关于完善村卫生室运行保障机制的通知》(石卫基层〔2019〕6号)文件要求执行。
村卫生室运行经费补助范围:(一)凡在鹿泉区内登记注册并经区行政审批局审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集体(或国有)产权的且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并纳入乡村卫生健康服务一体化改革范围的村卫室。(二)对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注册在岗乡村医生。
村卫生室运行保障主要分两方面内容:
第一方面是集体产权村卫生室运行费用,包括:电费、水费、取暖费、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费、网络费、医疗责任险、医疗设备计量检测费,共计是七项。
第二方面为对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注册在岗乡村医生。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标准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直至其年满60周岁,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