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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1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2021-05-21  来源: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1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实施标准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实施标准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实施标准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实施标准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实施标准执行。
六、违法行为描述: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被注销,未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因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而未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实施标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出规定期限30日以内未申请办理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出规定期限30日以上未申请办理变更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施工作业开始后10日以内办理书面报告手续的,处1万元的罚款;
2.施工作业开始后10日以上30日以内办理书面报告手续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施工作业开始后30日以上办理书面报告手续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延期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实施标准执行。
十、违法行为描述: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实施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