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2021-05-21 来源: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实施标准】对机构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以上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实施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未履行1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履行2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履行3项以上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下(含100人),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100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30人及以下(含30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30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人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数分别占相应培训人数不足10的,或者总人数不足1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上述人员进行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数分别占相应培训人数的10以上不足30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数分别占相应培训人数的30以上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生产经营单位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内容不全面、不准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隐瞒情况,未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记录内容不全面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记录虚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将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至4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5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不足1000万元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不足1000万元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不足1000万元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投资额不足1000万元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描述: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投资额不足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描述: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至4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5处以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5项中有1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5项中有2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5项中有3项以上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违法行为描述: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