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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鹿泉区李村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1-24   来源:  浏览次数:1 打印

石家庄市鹿泉区李村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鹿李 罚决20251

当事人:张平顺;身份证号:130***********813;住址:河北省鹿泉市李村镇****

案件调查的基本情况:202528,经李村镇综合执法队巡查发现李秀德在鹿泉区李村镇郑村焚烧树叶202528经鹿泉区李村镇人民政府批准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调查经过:202528,我镇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张平顺在鹿泉区李村镇郑村侧焚烧树叶,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鹿李责改通(20251号,督促当事人现场整改完毕。并当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鹿李调(询)通字〔20251号,要求当事人于202528到李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调查。

违法事实:当事人张平顺202528,在鹿泉区李村镇鹿泉郑村焚烧树叶,产生烟尘污染。我镇执法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当事人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扑灭了火源,并清理了现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执法队员现场拍摄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焚烧树叶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3.责令(限期)改正复查意见书一份,复查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焚烧树叶,产生烟尘污染的时间、地点等情况。

5.《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焚烧树叶,产生有烟尘污染的事实。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异议,并在上述证据上签字确认。

定性分析:当事人在鹿泉区李村镇郑村焚烧树叶产生烟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处罚依据及裁量权适用情况: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以及《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序号194的相关规则,建议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元。

2025129日,我镇依法向当事人张平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鹿李罚告〔20251,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听证、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予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放弃提出听证、申辩的权利

综上,我镇决定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张平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石家庄市鹿泉区财政局,账号14723201100855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7-0029

 

 

石家庄市鹿泉区李村镇人民政府

2025 28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