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入驻区政务服务大厅事项清单
| 石家庄市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入驻石家庄市鹿泉区政务服务大厅事项清单 (共18项,其中行政许可3项,行政确认5项、行政奖励4项、其他行政权力3项、公共服务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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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主项名称 | 子项 名称 | 省级业务指导部门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一、涉企(法人)事项(12项) | |||||||
| 201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 河北省体育局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6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第二款 | ||
| 202 |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 河北省体育局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6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六条 | ||
| 203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河北省文物局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204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河北省体育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级、县级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八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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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5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 行政确认 | 省级、市级、县级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文化和旅游部令第3号)第六条 | ||
| 206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 行政确认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第十二条 | ||
| 207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 行政确认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第十八条 | ||
| 208 | 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 行政奖励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艺术档案管理办法》(文化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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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 |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 行政奖励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三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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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 |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八条 《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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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 | 文化类基金会设立前置审查 |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七条 | ||
| 212 | 旅游重要参考信息网上发布及咨询服务 |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六条 | ||
| 二、个人事项(6项) | |||||||
| 109 |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 河北省体育局 | 行政确认 | 省级、市级、县级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第十条 | ||
| 110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 河北省体育局 | 行政确认 | 省级、市级、县级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 | ||
| 111 | 导游员资格证书遗失补办 |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导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第七条 | ||
| 112 |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 |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 行政奖励 | 省级、市级、县级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732号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 | ||
| 113 | 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 行政奖励 | 省级、市级、县级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732号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 | ||
| 114 | 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投诉举报受理服务 |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一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