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鹿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无障碍 适老模式 繁体版  丨  简体版
名 称: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鹿泉区2016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鹿泉区2016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10-22  来源:鹿泉区  浏览次数:1 打印

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鹿泉区2016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2日
石家庄市鹿泉区2016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中央综治办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10〕44号)及《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20号)和《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鹿政〔2016〕5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查处取缔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集中查处取缔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机制,促进专项整治行动走上规范化良性发展轨道。
二、整治重点
(一)小作坊、小水泥、小造纸、小冶炼、小炼油、小砖窑、液化气经营站点及小加油站点、加油车等涉及安全生产、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的经营行为;
(二)互联网服务、文化娱乐、餐饮洗浴、旅店、商场等人群聚集场所;
(三)餐饮、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美容、营利性医疗机构等涉及人体健康的场所;
(四)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危及群众生命安全的场所;
(五)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经营场所;
(六)城镇主要街道、校园周边、车站码头、城乡结合部、工业园区、物流园区、旅游景区、集贸(专业)市场、生产经营特色村镇等无证、无照经营易发区域;
(七)建材加工、建筑材料销售、典当、公章刻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为;
(八)房地产中介(含电商、网络平台)、货运代理、职业介绍、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
(九)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重点查处取缔的其他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从即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制定方案(即日起至10月25日)。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动员部署,制定专项行动整治方案。同时,各成员单位要搞好排查摸底,对于无证、无照经营,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要以公函形式及时抄送相关职能部门及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疏堵结合、集中整治(2016年10月26日至11月30日)。各成员单位要切实降低准入门槛,放宽申报条件,并通过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引导一批具备基本条件并无重大危害的无证无照经营户申领证照,转为合法经营。对于不具备基本条件,存在严重隐患的无证无照经营户,要依照职责分工,分头开展整治,依法予以取缔。对区域性、行业性的无证无照经营,要把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实行联合整治、攻坚克难、强力推进,务求实效。
(三)巩固总结、建章立制(2016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总结整治工作成效及经验做法,完善健全制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工作总结及统计报表于12月5日前上报石家庄市鹿泉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职责分工
(一)集中整治无需许可审批的行业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无需取得许可证或其它批准文件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已经取得许可证或其它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持有无需取得许可的营业执照,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集中整治餐饮等行业无证经营行为。对餐饮,食品、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等进行监督检查及对未办理许可证、未许可备案情况进行整治,加强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管与整治,依法查处、取缔固定经营场所餐饮服务经营单位、药品、医疗器械等无证经营行为。(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集中整治医疗机构等无证经营行为。对医疗机构的依法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无证医疗机构,依法予以查处取缔。(牵头单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四)集中整治高危行业无证经营行为。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许可证办理情况的整治,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经营行为。(牵头单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五)集中整治文化等行业无证经营行为。对娱乐场所、网吧、音像、演出、电子游戏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对未办理许可证情况进行整治。对从事印刷、出版、发行,出版物批发、零售,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和复制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对未办理许可证情况进行整治,依法查处违法经营活动和违法经营行为;对广播电视经营项目等进行监督检查及对未办理许可证情况进行整治。(牵头单位: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六)集中整治特种行业无证经营行为。对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设立保安培训、保安服务机构等经营行为以及典当业、旅馆业等特种行业的监督检查及对未办理许可证情况进行整治,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经营行为。(牵头单位:区公安局)
(七)集中整治建筑行业无证经营行为。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含电商、网络平台)、城市燃气供应、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造价咨询、城市房屋拆迁、物业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对未办理许可证情况进行整治,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经营行为。(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八)集中整治排污等产业无证经营行为。对危险废物经营,排污单位排污等进行监督检查及对未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情况进行整治,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经营行为。(牵头单位:区环境保护局)
(九)集中整治人力资源市场无证经营行为。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对未办理许可证情况进行整治,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经营行为。(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集中整治工业产品、认证认可产品、特种设备和计量器具等行业的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对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实行工业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对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对未经许可生产、使用、销售、安装、改造、维修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以及未取得相关资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治,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牵头单位: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十一)集中整治交通运输等行业无证经营行为。对公路客运、出租汽车(汽车租赁)、货运、危险货物运输、水运,机动车维修及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站(场)等道路运输经营的监督检查及对未办理许可证情况进行整治。(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十二)集中整治矿产资源等行业的无证经营行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建设项目用地等进行监督检查及对未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情况进行整治,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经营行为。(牵头单位:区国土资源局)
(十三)集中整治违规占道经营行为。清理和取缔城市流动商贩的违规占道经营摊点。对无证无照的违规占道经营摊点依照法规予以清理和取缔,规范管理行政许可的占道经营行为。(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局)
(十四)集中清理烟草行业无证经营行为。对烟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烟草专卖生产、销售、收购许可证而擅自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格。(牵头单位:区烟草专卖局)
(十五)集中整治农作物种子等行业无证经营行为。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定点屠宰、兽药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动物防疫、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生鲜乳收购、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对未办理许可证情况进行整治,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经营行为。(牵头单位:区农业畜牧局)
(十六)集中整治成品油等行业无证经营行为。对成品油仓储、批发、零售经营,废旧汽车的回收及拆解,旧汽车的鉴定、评估,对外劳务合作,典当,拍卖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对未办理许可证情况进行整治。(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十七)集中整治公众聚集场所等无消防许可的无证经营行为。对公众聚集场所等进行监督检查及对未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情况进行整治,对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擅自营业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牵头单位:区公安消防大队)
(十八)集中整治供电行业无证经营行为。对供电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对未办理许可证情况进行整治,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经营行为。(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改局、民政局、科技局、司法局、规划局、水务局、林业局、人防办、金融办、园林局、供销社、国税局、地税局、气象局、城管局等部门也要按照《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所赋予的职责,明确责任,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并依法查处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审批事项经营的行为。
供水、供电、通信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行业自律,不得为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经营者提供水、电、互联网接入服务等经营条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工作。
各乡镇(区)、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本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五、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制定方案,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全力以赴推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主管负责同志要深入一线统一指挥,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推进。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专项整治要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相结合,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报道,集中宣传无证、无照经营的危害,专项整治的意义,以及专项整治的措施,曝光一批典型案例等等,为整治活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举报机制,保密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信息,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并依法核实、查处。
(三)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各成员单位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既讲分工,更讲合作,确保圆满完成专项整治任务。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搞好指导、督导,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整治方案,全力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同时,加强对各乡镇(区)的业务指导。
(四)疏堵结合,注重实效。坚持教育疏导为主、查处取缔为辅的原则,对无证、无照经营户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理。对从事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群众反映强烈且不服从执法检查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查处取缔。同时,坚持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选择性执法等现象,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五)完善制度,狠抓落实。建立行政抄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在履行查处取缔职责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行为,5个工作日内将涉嫌违法事项书面抄告相关职能部门,并将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后续查处取缔的情况要及时回函抄告单位,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指定具体负责人,及时收集汇总工作进展、亮点工作及相关影像资料、图片,在活动结束后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石家庄市鹿泉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领导
小组成员
附件
石家庄市鹿泉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吕焕举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赵然 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
    黄子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梁宝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郝利敏 区公安局副局长
李兆坤 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赵健康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卞淑香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齐会平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任建玮 区民政局副局长
邢新利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
高存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侯志平 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赵爱民 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崔成吉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王贞禄 区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李洪淼 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史力军 区商务局副局长
杨同锁 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高玉山 区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杜仁利 区财政局综合治税办公室副主任
刘鹏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
刘建书 区农业畜牧局党组成员
邢志军区供销社副主任
刘志海区林业局副局长
李贵发区园林局副局长
郭刚学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聂田林区水务局党组成员
王隆森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鹿泉分局副局长
潘彦刚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长
赵荣德区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高云利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
赵玉军区司法局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
梁黎霞区气象局副局长
张英臣 宜安镇人大主席
毕军辉 白鹿泉乡副乡长
冯世斌 大河镇副镇长
张立忠 铜冶镇副镇长
贾彦军 李村镇副镇长
高建忠 黄壁庄镇副镇长
郝庆锁 获鹿镇副镇长
崔朝辉 山尹村镇副镇长
杜志坤 石井乡副乡长
张孝忠 寺家庄镇武装部部长
程强 上寨乡宣传委员
李军上庄镇宣传委员
段文安 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经济发展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对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黄子军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