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关于佘春江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发布机构: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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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关于佘春江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2017-04-19 来源: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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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各乡、镇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二届一次、二届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佘春江同志任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郭志健同志任行政审批局副局长,免去其政务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吴威同志任公安局副局长(挂职一年);
曹惠庆同志任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兼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免去其绿岛经济开发区副主任职务;
赵爱民同志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崔印保同志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王志国同志兼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赵松同志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一中队长(试用期一年);
张坤同志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二中队长(试用期一年);
段立阁同志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三中队长(试用期一年);
段庆年同志任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免去其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吴林旭同志任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主任,免去其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
李竹开同志任民政局副局长(正科待遇);
张孝忠同志任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大队长;
张鹏娟同志任红十字会秘书长;
黄艳玲同志任人社局副局长(正科);
于永利同志任就业服务局副局长;
李哲峰同志任人才开发交流中心副主任;
王鹏展同志任就业服务局副局长;
王智同志任农村养老保险管理处主任;
赵增军同志任档案馆副馆长;
王绍伟同志任综合治税办副主任;
贾彦军同志任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谷振国同志任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王浩同志任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免去其区政府督查室主任职务;
霍建平同志任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李爱永同志任监察局副局长;
王浩同志任供水管理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杨宇同志任供水管理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郄飞同志任教育局副局长,免去其司法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冯文玉同志城市管理局局长职务;
免去高存柱同志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刘立英同志农村养老保险管理处主任职务;
免去白曙亮同志老龄办专职副主任职务;
免去武运喜同志农广校副校长职务;
免去李万里同志区直第一监察局分局局长职务;
免去王会斌同志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社区事务综合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免去赵振国同志区划办主任职务;
免去王海生同志电子政务信息中心主任职务;
免去朱哲轩同志红十字会秘书长职务;
免去李惠兰同志区直第三监察分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李秀亭同志乡镇第一监察分局局长职务;
免去赵建琴同志区直第二监察分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王新海同志区直第二监察分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陈原胜同志乡镇第二监察分局局长职务;
免去胡会川同志民政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马友良同志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大队长职务;
免去付建斌同志人社局副局长兼就业解困办主任职务;
免去闫建平同志就业服务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张风立同志就业服务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韩秋荣同志人才开发交流中心副主任职务;
免去薛彩维同志档案馆副馆长职务;
免去付建中同志财政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杜仁利同志综合治税办副主任职务;
免去沈建林同志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兼散装办主任职务;
免去崔成吉同志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赵然同志区政府金融办主任职务;
免去崔晓辉同志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郄千里同志监察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韩爱学同志教育局副局长职务;
侯卫新同志区直第三监察分局局长职务自然免除;
李红彬同志乡镇第一监察分局副局长职务自然免除;
崔宏景同志区直第一监察分局副局长职务自然免除;
霍建顺同志区直第二监察分局局长职务自然免除;
张谦同志乡镇第二监察分局副局长职务自然免除。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