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机构: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02-29 来源: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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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西北物流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二届五十三次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9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2020〕-6)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措施的申报流程及标准,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加大金融支持
(一)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支持对象:涉及疫情防控企业。
2.支持标准:驻鹿各银行机构贷款执行利率较原贷款利率下浮10%以上。
3.申报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4.受理主体:驻鹿各银行机构。
5.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鹿泉支行、河北银保监局鹿泉监管办、驻鹿各银行机构。
(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1.驻鹿银行机构信贷支持
(1)支持对象:受疫情影响较大,发展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2)支持标准:驻鹿各银行机构最大限度给予展期或续贷,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3)申报主体: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4)受理主体:驻鹿各银行机构。
(5)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鹿泉支行、河北银保监局鹿泉监管办、驻鹿各银行机构。
2.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支持
(1)支持对象: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
(2)支持标准: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业务到期后,经申请可办理展期,延后3-6个月;对支持疫情防控的生产企业,30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免收担保费,100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减半收取担保费。
(3)申报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4)受理主体:鼎力担保公司。
(5)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
(三)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1.支持对象: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微企业。
2.支持标准:疫情期间在驻鹿各银行机构的小微贷款发生逾期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
3.申报主体: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4.受理主体:驻鹿各银行机构。
5.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鹿泉支行、河北银保监局鹿泉监管办、驻鹿各银行机构。
二、减轻税费负担
(四)落实企业税费减免政策
1.支持对象: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
2.支持标准:根据企业申报资料和受影响情况,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核实后酌情减免。
3.申报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4.申报材料:
(1)《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企业申请报告》
(3)《主管分局调查报告》
(4)《财务会计报表》
(5)《房产土地所有权证明》
(6)《公告》要求报送的相关材料
5.受理主体:区税务局
6.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五)延期交纳税款
1.支持对象:因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2.支持标准: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3.申报主体: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4.申报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3)《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5.受理主体:区税务局
6.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六)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1.支持对象:对承租我区〔含乡镇(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从事餐饮、宾馆、便民市场等人群聚集行业的企业。
2.支持标准:免收2月份房租,减半收取3月份、4月份房租。
3.申报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4.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
(2)租赁合同
(3)租赁费票据(财政局)
5.受理主体:区财政局、有关乡镇(区)。
6.责任单位:区财政局、有关乡镇(区)。
(七)落实降低社保费率
1.支持对象:所有参保单位。
2.支持标准: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调整为16%。
3.申报方式:企业无需申报,通过“企业养老业务办公系统”自动享受。
4.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三、加大稳岗力度
(八)延缓缴纳社会保险费
1.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1)支持对象: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固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
(2)支持标准: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缓缴期最长6个月。
(3)申报主体: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4)受理主体:区人社局
(5)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2.医疗保险费
(1)支持对象:疫情防控期间应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企业。
(2)支持标准:征缴期暂延长至疫情防控期结束的次月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影响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3)申报方式:无需申报,企业通过“职工医疗保险系统”自助办理。
(4)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九)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
1.支持对象: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
2.支持标准: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3.申报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4.申报材料:
(1)《稳岗返还资金申请表》一式四份(通过网报系统打印)。
(2)《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概况》(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并下载PDF格式打印,每页盖单位公章)。
5.受理主体:区人社局
6.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十)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
1.支持对象: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开展理论知识线上培训的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和企业。
2.支持标准:
(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培训成本予以确定,原则上每年中级工4000元以上,高级工6000元以上。
(2)重点群体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一般职业(工种)最高补贴2200元,急需紧缺工种最高补贴2500元。
(3)重点群体免费创业培训:最高补贴1500元。
3.申报主体:符合条件的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和企业。
4.申报材料:
(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培训补贴申请表,申请培训补贴人员名册,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
(2)重点群体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培训补贴申请表,申请培训补贴人员名册,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安全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3)重点群体免费创业培训: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培训补贴申请表,申请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5.受理主体:区人社局
6.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四、支持企业发展
(十一)加大研发生产支持力度
1.支持对象: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
2.支持标准: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3.申报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4.申报材料:
(1)填写《防控疫情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和银行信用等级证
(4)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
(5)设备(原材料)采购清单。
5.受理主体:区科工局
6.责任单位:区科工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十二)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
1.支持对象: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技改项目,优先扶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
2.支持标准:区工业转型升级(技改)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技改投资额达100(含)-500万元,一次性奖励5万元;技改投资额达500(含)—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20万元;技改投资额达1000(含)—3000万元,一次性奖励40万元;技改投资额达3000(含)-5000万,一次性奖励80万元;技改投资额达5000(含)—1亿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技改投资额达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3.申报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4.申报材料:
(1)《石家庄市鹿泉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
(3)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4)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意见;
(5)技改完工证明。
5.受理主体:区科工局
6.责任单位:区科工局、区财政局
(十三)加大升规培育支持力度
1.支持对象:对疫情期间坚持生产,年底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条件,且全部实现入统的企业。
2.支持标准:奖励标准10万元(分三年奖励,第一年4万、第二年3万、第三年3万)
3.申报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4.申报材料:
(1)《石家庄市鹿泉区规模以上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附相关证明材料。
5.受理主体:区科工局
6.责任单位:区科工局、发改局、区财政局。
(十四)强化生产要素保障
1.支持对象: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水、电、气费用的中小微企业。
2.支持标准:(1)水费、气费:缓缴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需足额补缴相关费用。(2)电费: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减免非高耗能大工业企业和非高耗能一般工商业企业电费5%;延长“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期限。
3.申报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4.申报材料:
(1)水费缓缴: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水费缓交申请。
(2)天然气费缓缴:中小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中小微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中小微型企业缓缴燃气费用申请书(包括影响缓缴原因及承诺缓缴时间)。
(3)电费: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减免非高耗能大工业企业和非高耗能一般工商业企业电费5%政策,由系统自动减免,无需申请。延长“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期限政策需企业通过网上“国网APP”或到供电公司营业厅申请。
5.受理主体:区水利局,国网石家庄市鹿泉区供电公司,石家庄市鹿泉区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鹿泉区昆仑新奥燃气有限公司、鹿泉富新燃气有限公司。
6.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区住建局、国网石家庄市鹿泉区供电公司。
五、优化审批服务
(十五)建立采购绿色通道
1.服务对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
2.服务标准: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开辟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3.办理渠道:各采购单位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行购买疫情防控相关物资。
4.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十六)开辟审批绿色通道
1.服务对象:在鹿泉区注册的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的项目单位。
2.服务标准:简单事项即来即办,审批事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3.办理渠道:实行网上办、预约办。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审批事项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即来即办。
4.申报材料:企业可通过登录河北省政务服务网(http://sjzlq.hbzwfw.gov.cn/)查询所办业务指南,点击网站首页“法人办事”版块,进入后“按主题”或“按部门”选定所办事项,选择“办事指南”或“表格下载”即可查询所需申请资料等信息。
5.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六、有关事宜
1.优化服务。各乡镇(区)、有关部门、驻鹿银行机构等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对于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企业)提出的申请,有关乡镇(区)、部门、银行机构等必须及时受理,资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对于已经受理的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办理,需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的,要及时上报,并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对于符合减免、奖补或缓缴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
2.各有关企业在申报时必须实事求是,如实申报。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或减免、缓缴有关税费的,一经查实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