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振海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冀AA6174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案
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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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0110交罚罚决字〔2025〕59号
当事人:董振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董振海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冀AA6174道路货物运输车辆,2025年4月23日,本机关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驾驶的车辆有《道路运输证》,你本人未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鉴于冀AA6174为大型车辆(车身长度>9m)且初次实施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裁量阶次为较重等级,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书证、视听资料等。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和《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7(1)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1、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二维码进行罚款缴纳。
2、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20位缴款码/至石家庄鹿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进行线上或线下罚款缴纳。
3、至石家庄鹿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账号147232011008555进行罚款缴纳。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
(印 章)
2025年4月2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