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鹿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无障碍 适老模式 繁体版  丨  简体版
井陉圣跃建筑队承建石太高速改扩建项目鹿泉段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25-04-21   来源:  浏览次数:1 打印

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0110交罚罚决字202553
事人:井陉圣跃建筑队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21MAC1PYT89Q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4月10日、2025年4月12日井陉圣跃建筑队承建石太高速改扩建项目鹿泉段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2025年度被查处2次实施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裁量阶次为一般等级。以上事实有书证、视听资料为证
你(单位)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93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1、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二维码进行罚款缴纳。
2、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20位缴款码/石家庄鹿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进行线上或线下罚款缴纳。
3、至石家庄鹿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账号147232011008555进行罚款缴纳。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
(印 章)
2025417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