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利朝货运车辆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案
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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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0110交罚罚决字〔2025〕57号
当事人:贡利朝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贡利朝货运车辆冀AKQ719、冀A4560S、冀A29M18、冀ANN070、冀A4846F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行为(经营者应于2024年3月进行审验,以上车辆现已过期),以上事实有书证,视听资料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和《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54项,裁量阶次为一般等级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1、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二维码进行罚款缴纳。
2、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20位缴款码/至石家庄鹿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进行线上或线下罚款缴纳。
3、至石家庄鹿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账号147232011008555进行罚款缴纳。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
(印 章)
2025年4月2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