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环廷冀AFC0361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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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0110交罚罚决字〔2025〕23号
当事人:温环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温环廷驾驶冀AFC0361小型普通客车,于2025年3月7日17时20分,在青银高速铜冶收费站口,通过滴滴平台(赵州桥景区东门—龙泉古镇售票处)接单,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调查核实在此之前, 温环廷没有从事过非法网约车经营,属首次。情节符合《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69项的一般阶次。以上事实有书证,现场笔录,视听资料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69项的规定,决定予以警告,处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1、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二维码进行罚款缴纳。
2、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20位缴款码/至石家庄鹿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进行线上或线下罚款缴纳。
3、至石家庄鹿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账号147232011008555进行罚款缴纳。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
(印 章)
2025年3月1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