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顺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案
2025-02-26
浏览次数:1
打印
打印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0110交罚罚决字〔2025〕13号
当事人:河北顺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85MA08DD7U0X
违法事实及证据:河北顺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占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6.6%,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行为,起止日期:2025年2月 25日-2025年5月 25日,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和《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3项,裁量阶次为较重等级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其停业整顿90日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1、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二维码进行罚款缴纳。
2、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20位缴款码/至石家庄鹿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进行线上或线下罚款缴纳。
3、至石家庄鹿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账号147232011008555进行罚款缴纳。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
(印 章)
2025年2月2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