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俊萍冀ADV6275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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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0110交罚罚决字〔2025〕14号
当事人:闻俊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王咏梅驾驶冀ADV6275小型轿车,于2025年2月22日11时35分,在石赞高速鹿泉南收费站口,通过花小猪平台(石家庄铁道大学龙山校区东门—嘉华路地铁站B口)接单,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调查核实在此之前, 王咏梅没有从事过非法网约车经营,属首次。情节符合《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69项的一般阶次。以上事实有书证,现场笔录,视听资料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69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予以警告,处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1、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二维码进行罚款缴纳。
2、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20位缴款码/至石家庄鹿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进行线上或线下罚款缴纳。
3、至石家庄鹿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账号147232011008555进行罚款缴纳。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
(印 章)
2025年2月2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