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云鹏冀AFJ0106车辆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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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0110交罚罚决字[2024]100号
当事人:杨云鹏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杨云鹏驾驶冀AFJ0106小型轿车,于2024年11月1日16时00分,在石赞高速鹿泉南收费站口,通过滴滴平台(金漫台球俱乐部—石家庄市桥西区凯嘉大厦)接单,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调查核实在此之前, 杨云鹏没有从事过非法网约车经营,属首次。情节符合《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一般阶次。以上事实有书证,现场笔录,视听资料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予以警告,处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1、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二维码进行罚款缴纳
2、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20位缴款码/,至石家庄鹿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进行线上或线下罚款缴纳。
注1:本缴款码10日内有效,如果当事人选择现场扫码缴费,为避免产生重复订单,此处可不生成缴款码。
注2:本缴款码仅适用当事人线下自行办理缴费(银行办理或手机银行app)使用,如果当事人最终选择使用执法系统扫码缴费,《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中显示缴款码与当前缴款码无关。
3、至石家庄鹿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账号147232011008555进行罚款缴纳。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
(印 章)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