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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信息公开指南
2023-10-09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1 打印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石家庄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特编制《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信息公开指南》,并予公开,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分类
政府信息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
二、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权利人可以在石家庄市鹿泉区政府网站(www.sjzlq.gov.cn)“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查阅。《目录》将会根据信息产生的具体情况作不定期更新。
(二)主动公开形式
主要采取区政府门户网站上“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形式,以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方式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主动公开时限
各类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将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办公地址:鹿泉区获鹿镇龙泉路318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 —17:30(夏季时间14:30 —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11-82102077;
传真号码:0311-82102077;
邮政编码:050200。
(二)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局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我局也将按照相关规定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
(三)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鹿泉区政府网站下载,也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申请人申请与个人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出示或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①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②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注意事项:(1)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2)我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我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情况。
(3)一项申请中包含几项独立请求的,我分局将在全部请求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考虑到不同请求的处理难度、流转速度不同,以及申请人对各项请求要求答复的缓急不同,基于申请人的立场,建议申请人尽量就不同请求分别提出申请。
3、申请的处理流程
①审查
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②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申请人;
第三,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四,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应公开该该政府信息的相关单位及联系方式;
第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