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自鹿林草罚决字[2025]第002号
被处罚人姓名 陈波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10***
工作单位 现住址 鹿泉区****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4年5月20日,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山尹村镇山南张庄村村西龙子居东的山坡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修建蓄水池面积为534.61平方米(合0.8亩),经查阅国土三调和林草湿数据、《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冀林草规[2024]1号)测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每平方米11元。经查实,陈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相关材料等证据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冀林草规[2024]1号)之规定以及《河北省林草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是:
1、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一倍罚款5880.71元
2、限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户名称:石家庄市财政局账号:50350002040009676,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广安支行 银联号:103121035002)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