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鹿政行复〔2021〕43号
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郭xx
被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岭底村村民委员会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人民政府
本机关于2021年9月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14日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鹿政行复〔2021〕44号
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岭底村村民委员会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人民政府
本机关于2021年9月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14日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鹿政行复〔2021〕45号
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郭xx
被申请人:张xx
本机关于2021年9月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事项: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张xx(党员)、郭xx(村民代表干部)伪造变造,造假虚假文件,家庭分单或字据;请求依法确认在给予申请人作为儿子继承张xx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撤销张xx、张xx、刘xx这三人的名字以及给予张xx确权张xx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场”地名1.3亩承包地;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张xx(党员)、郭xx(村民代表干部)的行政(刑事)责任;请求依法确认开除被申请人张xx(党员)、开除被申请人郭xx(村民代表干部);请求依法确认政府剥夺被申请人张xx村民代表干部资格;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张xx(党员),郭xx(村民代表干部)以及女儿张xx侵占霸占以非法占有张xx、张xx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目的的行政(刑事责任)。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14日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鹿政行复〔2021〕46号
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郭xx
被申请人:张xx
本机关于2021年9月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事项:请求依法确认并归还、退还被申请人张xx(党员),郭xx(村民代表干部)以诈骗、威胁恐吓,抢夺的方式占有张xx的死亡补偿款肆万伍仟元整,以托人请客为由又索要伍仟元整,以及张xx去世后,以威胁恐吓诈骗方式又骗取我母亲张xx壹仟元整。请求依法确认开除被申请人张xx(党员)、开除被申请人郭xx(村民代表干部);请求依法确认政府剥夺被申请人张xx村民代表干部资格;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张xx赔偿医疗费以及行政(刑事)责任。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张xx(党员),郭xx(村民代表干部)以及女儿张xx侵占霸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政(刑事责任)。以及盗窃未遂罪。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14日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鹿政行复〔2021〕47号
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郭xx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岭底村村民委员会
本机关于2021年9月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14日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鹿政行复〔2021〕48号
申请人:宫xx。
申请人:宫xx。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岭底村村民委员会
被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郭xx
本机关于2021年9月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14日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鹿政行复〔2021〕49号
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郭xx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崔xx
被申请人:侯xx
本机关于2021年9月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14日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鹿政行复〔2021〕50号
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郭xx
被申请人:刘xx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岭底村村民委员会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鹿泉区第二人民医院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鹿泉区卫生健康局
被申请人:解xx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人民政府
本机关于2021年9月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14日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鹿政行复〔2021〕51号
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被申请人:石xx
被申请人:张x
被申请人:温xx
被申请人:崔xx
被申请人:靳xx
第三人:张xx
本机关于2021年9月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14日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鹿政行复〔2021〕52号
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郭xx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岭底村村民委员会
被申请人:刘xx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鹿泉区卫生健康局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鹿泉区第二人民医院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解xx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被申请人:石xx
被申请人:张x
被申请人:温xx
被申请人:崔xx
被申请人:靳xx
被申请人:赵xx
被申请人:云x
被申请人:杜xx
被申请人:温x
被申请人:封xx
被申请人:常x
被申请人:赵xx
被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李xx
被申请人:董x
被申请人:汪xx
被申请人:李x
被申请人:张xx
第三人:张xx
本机关于2021年9月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14日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鹿政行复〔2021〕53号
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郭xx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岭底村村民委员会
被申请人:刘xx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鹿泉区卫生健康局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鹿泉区第二人民医院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解xx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被申请人:石xx
被申请人:张x
被申请人:温xx
被申请人:崔xx
被申请人:靳xx
被申请人:赵xx
被申请人:云x
被申请人:杜xx
被申请人:温x
被申请人:封xx
被申请人:常x
被申请人:赵xx
被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李xx
被申请人:董x
第三人:张xx
本机关于2021年9月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14日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鹿政行复〔2021〕54号
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鹿泉区卫生健康局
本机关于2021年9月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14日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鹿政行复〔2021〕55号
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铜冶派出所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本机关于2021年9月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14日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鹿政行复〔2021〕56号
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国家信访局
被申请人:国务院办公厅
被申请人:中央政法委举报中心
被申请人:中央纪委监察部举报中心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被申请人:最高人民检察院
被申请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被申请人:中央电视台
本机关于2021年9月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14日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鹿政行复〔2021〕57号
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鹿泉区司法局
本机关于2021年9月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