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国资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建立科学评价体系,健全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规范国有企业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石家庄市鹿泉区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暂行办法》确定的原则是什么?
1.坚持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推动企业改革发展,规范企业公司治理,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2.坚持统筹兼顾。形成国有企业负责人与国有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完善国有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3.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管理制度,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要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管理。
三、《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及考核对象有哪些?
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由区委任命的企业负责人。
四、《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有5个部分。
分别为:总则,薪酬构成及确定,薪酬审核与管理,监督与处罚和附则。对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原则、薪酬构成、计算方式及薪酬发放方式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区管国企负责人年薪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
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基本年薪以我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倍为基数*基本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工资基数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基本年薪调节系数按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行业特点、所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专项任务等因素,按0.8-1.2倍的取值范围确定(暂定领导班子正职按1.2倍,领导班子副职按0.9倍)。
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当年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相连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优秀、良好、合格,绩效薪酬分别为基本年薪的1.5倍、1.25倍、1倍;考核不合格,绩效薪酬为0。